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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2-03 20:31:00閱讀數:3652 次
面對疫情,思億歐不僅僅捐款100萬元,同時也關心關注對外貿快車平臺客戶及全國所有出口企業帶來的影響,特邀請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從法律角度如何正確面對作答,希望對外貿企業有所幫助!疫情當前、攻克時艱!
當地時間1月30日晚,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世界衛生組織雖強調不建議實施旅行和貿易限制,并再次高度肯定中方的防控舉措,但是對于出口企業和外貿人來說,此次疫情無疑是一次巨大考驗。
因此,外貿快車團隊攜手北京中倫(杭州)律師事務所 王紅燕律師團隊整理了這份備忘錄,針對外貿人關注的“疫情導致合同無法按期交付如何避免違約責任”、“對于單方取消訂單、拒絕收貨、拒付貨款等情況等的應對措施“以及“節后返工、新簽合同和為避免因疫情導致糾紛對注意事項“等問題從法律層面上進行了一系列專業解答,希望能對外貿同仁們有所幫助。以下正文為詳細內容:
致:外貿類企業
自:北京中倫(杭州)律師事務所 —— 王紅燕律師團隊
關于:世衛組織宣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對國際貿易業務影響的問答
時間:2020年2月1日
敬啟者:
北京時間1月31日凌晨,世界衛生組織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2019-nCoV)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即PHEIC)。 本次疫情對國際貿易業務影響,筆者以問答的形式向貴司予以解釋。
1. 什么是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
根據《國際衛生條例》(2005)對PHEIC的定義,PHEIC是指“因疾病在國際范圍傳播,而對其他國家造成公共衛生風險的異常事件。該異常事件可能需要國際協同措施”。世衛組織將PHEIC進一步解釋為存在以下特征:
* 嚴重、突發、不尋常、出乎意料
* 跨越受感染國家國境線,影響公共衛生
* 可能需要立即采取國際行動
2. 本次疫情被認定為PHEIC,意味著什么?
針對新冠疫情,世衛組織提出了具體建議,包括鼓勵跨學科背景的專家學者繼續調查病毒源頭,病毒臨床表現、病毒變異、傳染性;支持衛生設施,加強湖北之外地區的監控;幫助衛生系統較弱的國家;研發疫苗、診斷方法等。值得關注的是,世衛組織并不推薦因疫情而限制旅行和國際貿易。世衛組織同時建議中國應在機場、港口進行盡量不妨礙國際運輸的出境篩查。
以上屬于按照《國際衛生條例》(2015)頒布的臨時建議,“此類臨時建議可酌情修改或延續”,“可根據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隨時撤消,……臨時建議可修改或延續三個月。
3. 因為疫情導致合同無法按期交付,公司該如何避免違約責任?
(1) 主張不可抗力,免于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的當事人而言,已經遠遠超出其預見能力。對于國家和各地區因疫情采取的各類措施導致交付延遲的,一般企業、個人也無法避免、克服,因此構成不可抗力。
參考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已失效),彼時司法實踐中,當非典疫情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可按照不可抗力處理。
當外貿合同不適用中國法時,怎么辦?首先看合同條款,如果約定了重大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則直接按照約定處理。其次,看合同適用的法律中對不可抗力的規定。一般來說,不可抗力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性在不同法域中的理解與適用是類似的。同時,如果另一方是《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締約國,可以適用《公約》第79條第1款有關不可抗力的規定。
(2) 主張情勢變更,降低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是在疫情發生后,當事人之間再簽訂的民商事合同,由于已具備一定的預見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不一定仍然構成不可抗力。同樣,如果合同履行涉及的地區并未采取特別措施,或者采取的特別措施并未影響貨物交付,也不能稱為不可抗力。
此時,如果疫情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影響合同履行的,公司可以考慮主張情勢變更,從利益分配公平原則的角度盡可能減少損害賠償責任。按照《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參考2003年非典時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已失效),彼時司法實踐中,當非典疫情導致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實質上也是情勢變更原則的應用。
若合同不適用中國法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作為國際商事活動的統一示范法、統一規則和國際慣例,在第2節艱難情勢規則(Hardship)中,約定了類似于情勢變更的做法。構成艱難情勢的條件為,因增加履約成本或減少履約收益,而實質影響了合同的公平性的事件。該事件在合同締約后才為受損方知曉,且在締約時無法合理預知、無法控制,非歸責于受損方。
4. 合同相對方是否可以因疫情而單方取消訂單、拒絕收貨、拒付貨款?公司該如何維權?
取消訂單屬于解除合同的行為,拒絕收貨、拒付貨款屬于一方認為另一方存在違約行為而單方救濟的行為。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尋求救濟,都應依據約定或法定事由。比如買方所在國禁止我國貨物入境,比如買方有證據證明因疫情導致貨物存在缺陷、危害。否則境外買方無權以這次疫情為由要求解除或者尋求違約救濟。
以信用證付款時,由于信用證的議付獨立于合同,銀行僅能對相關單據予以審查,而不能以合同的履行情況作為是否議付的條件。應該說,以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不會受到合同履行困難的影響。
5. 節后返工,與供應商/客戶新簽合同,或者為避免因疫情導致糾紛,公司可以做什么?
(1) 排查合同條款,主動將疫情對合同履約的影響納入條款中
既然確定了依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減免違約責任的方案,接下來應重點排查分析重大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免責條款、合同解除條款。如果條款中未能考慮到傳染病、疫情造成的履約影響,在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簽訂補充協議,或者新簽合同時,建議將本次疫情對履約的潛在影響作為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免責事由或合同解除條件納入合同條款。
(2) 積極溝通,主動協商一致新的履約安排
當疫情可能影響順利履約的,應及時與合同相對方溝通,盡到通知義務和協商一致義務。比如及時向客戶發送《遲延履行告知函》、《擔保函》或《解約通知函》等,并附上例如政府部門延長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通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等文件作為憑證。與供應商/客戶的電話溝通可以錄音,但電話溝通后均應追加書面形式協商一致,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協議、發送電子郵件以及微信往來等。相關人員應保存好相關證據,為可能的訴訟/仲裁做好準備。
順致春安!
北京中倫(杭州)律師事務所
王紅燕律師團隊
2020年2月1日
注:本團隊開設24小時服務熱線,如有需要請致電571-5662 3967/13805790063或更多法律咨詢,請關注我們的微信公眾號和燕語小秘書!
文章轉載:外貿快車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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